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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2024-03-20 作者:
    珲春市关于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9项)销号公示

    我市承担的第二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9项),目前已经整改完成,现按照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对已完成整改任务进行公示:

    反馈问题:非法采砂禁而不止。根据调查,2020 年以来延边州共立案查处 79 起盗采河砂和非法采砂案件。敦化市盗采河砂和非法采砂问题较为严重,共发生 15 起。其中 2021 10 月前后对大蒲柴河镇二道松花江河道内叶某非法采砂行为就处罚过 2 次,敦化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以罚代管、监管不严,导致该河段近些年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督察组在和龙市头道镇新民村海兰河旁发现非法开采混砂点,经勘测共挖沙 1228.22 立方米,矿主乱占河道将河砂、石料堆放在堤防背水面河道,破坏河堤。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目标: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

    (一)市水利局整改措施:

    1.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发放采砂许可证,常态化开展检查暗访,严格落实日常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解决问题。推进河湖“清四乱”,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销号管理。

    2.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对珲春市境内流域 20 平方公里以上共计 56 条河流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技术开展巡查检查。

    3.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盗采)违法犯罪行为,定期联合自然资源、环侦等部门开展检查,形成联合执法强大攻势,保持联合执法高压态势,营造联合执法强大声势。

    4.针对发现的河道非法采砂(盗采)违法犯罪行为,不足刑事案值的,按照涉案方量、金额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被破坏的河道采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按照执法程序移交至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自然资源局整改措施:

    1.打击超深度、超范围、超量开采、破坏生态环境开采、以河道清淤之名等开采行为。

    2.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举报多、盗采事件高发区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处,对涉黑、涉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深挖背后的“保护伞”和利益链。

    二、完成情况

    (一)市水利局整改完成情况:

    1.2023年度,我市未发放采砂许可证。针对河湖“清四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结合省、州要求,制定了《珲春市非法占用河道项目排查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内容在我市境内全面开展了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河道项目问题。通过排查,共计发现3处问题,针对3处问题实行了清单管理、销号管理。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2.我市河道管理工作人员,针对我市境内流域20平方公里以上共计 56 条河流河道管理工作人员通过日常检查、联合巡查等方式,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技术开展工作。累计出动人员约400人次,累计出动车辆约200车次。

    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妨碍河湖行洪安全、非法采砂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2023712日,珲春市水利局、珲春市人民法院、珲春市人民检察院、珲春市公安局、珲春市司法局以珲水政法函〔20231号文件印发实施了《珲春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截至目前,移送处理非法采砂行政案件6起,行政处罚金额共计22.03728万元。

    4.针对发现的6起河道非法采砂(盗采)违法犯罪行为,已按照涉案方量、金额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金额共计 22.03728万元。

    (二)市自然资源局整改完成情况:

    1.我市重点整治打击超深度、超范围、超量开采、破坏生态环境开采、以河道清淤之名等开采行为,持续加大巡查力度。

    2.加大排查自然资源领域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力度,结合部门职能,主动承担好职责任务,对重点领域全方位、全覆盖地开展线索梳理排查,做到目标清晰、责任明确、打击到位。                    

    公示媒体:珲春市政府官网

    公示时间:2024320日至326日,共7天。

    公示举报受理部门: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37511721

    联系地址:珲春市西滨河南街974

    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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