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王占柱
你(单位)位于珲春市靖和街靖和综合楼19号门市后侧两层楼梯建筑。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珲城执限拆决【2022】违099号)要求你(单位)于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靖和街靖和综合楼19号门市后侧两层楼梯建筑。并于2023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珲城执限拆决【2022】违099号),催告你单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而你(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拆除义务,逾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现将相关强制拆除事项公告如下:
1.我局决定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单位)位于珲春市靖和街靖和综合楼19号门市后侧两层楼梯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2.请王占柱在2024年6月25日前自行搬离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
3.若王占柱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我局将在公正机构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登记造册,运送他处存放。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珲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7日